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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汽車故障及及一般事故處理 [打印本頁]

作者: 葡萄/眼淚    時間: 2009-10-14 16:04:06     標題: 汽車故障及及一般事故處理

(一)汽車遇事故時,於蒐證完畢後應將車輛停放於路邊設置之緊急停車彎,並顯示危險警告燈。(二)車輛遇事故或故障無法駛離車道時,應於後方100公尺處放置車輛故障標誌,並開啟危險警告燈。(三)當交通壅塞或發生緊急事故時,車輛應立即靠行隧道兩側,讓出中央通道以利救援車輛進入。若車輛停滯隧道內時,因而導致空氣品質不佳或有害氣體濃度過高,用路人暫時將座車熄火以減少廢氣的產生。(四)非經警察人員管制指揮不得迴車。(五)儘速利用路邊緊急電話或行動電話通報相關單位(行控中心、警察單位)處理。(六)待援時,請退至安全處所(如緊急停車彎、人行聯絡隧道、車行聯絡隧道、電話亭),以免遭車輛撞擊或二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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