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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知識】汽車保險規劃投保須知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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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31 11:36:51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1、汽車所有人投保強制保險時,那些資料應於填寫要保書時據實說明?
   答: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下列重要事項應據實說明:
       (1)汽車種類。
       (2)使用性質。
       (3)汽車號牌號碼、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
       (4)投保義務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汽車所有人為法人、非法人團體或機關時,其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或財稅機關編發之統一編號、營業所或事務所
       所在地及代表人之姓名。

2、在何種情況下,保險公司得拒絕承保強制保險?
  答: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下列情形保險公司得拒絕承保:
       (1)汽車所有人未交付保險費者。
       (2)汽車所有人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十六條之應說明事項未為說明者。


3、在何種情形下,保險公司可以終止保險契約?
  答: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條及保險單條款規定,另有下列情形保險公司才可終止契約。
       (1)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對於要保書應記載說明事項說明不實者。
       (2)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以票據交付保險費而未兌現者。但保險公司按前述規定終止保險契約前,應以書面通知列名被保
       險人於文到十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保險公司得終止保險契約。

4、在何種情形下,要保人才可以終止強制保險契約?
  答: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一條及保險單條款規定,只有下列情形要保人才可以終止契約。
     (1)被保險汽車牌照繳銷、吊銷、註銷而有事實足以證明停駛者或因停駛而繳存者。
     (2)被保險汽車報廢、經公路監理機關核准者。
     (3)因重複投保而終止其中保險期間先屆滿之保險契約者。


5、要到交通監理單位辦理汽車過戶登記前,強制保險應如何處理?
   答: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被保險汽車所有權轉移時,應同時辦妥保險契約變更手續;未辦妥前,監理單位不
   得辦理過戶登記。故應先購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或完成保險契約變更手續後方可辦理過戶。


6、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費應如何計算?
   答: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費計算公式如下:

      
       為使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費率公開化及透明化,相關資訊可查主管機關網站。

7、為貫徹從人及從車因素,要保書規定要載明之事項為何?
    答: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單條款法之規定,要保書應記戴下列重要事項:
       1.汽車種類。
       2.汽車使用性質及目的。
       3.汽車牌照號碼、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
       4.汽車所有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所、駕駛執照或身份證號碼;汽車所有人為法人、
      非法人團體或機關時,其名稱及營業所或事務所。

8、保險公司可以拒絕承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嗎?
   答: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7 條規定:除有下列情事規定,保險人不得拒絕承保:
      1.汽車所有人未繳付保險費者。
      2.汽車所有人對第16 條所規定之應說明事項不為說明者。

9、被保險人以支票交付保費而遭退票保險契約會被終止嗎?保險公司會如何處理?
  答: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十九條及保險單條款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保險人得終止保險契約,終止保險契約前,應
       以書面通知被保險人於文到十日內補正;被保險人於終止契約通知到達前補正者,保險人不得終止契約。

10、重複投保可否辦理退保?
    答: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條及保險單條款第十條第三項規定:重複投保之要保人得終止其中保期先屆滿之保
         險契約,其保險費已交付者,保險公司按日數比例退還未到期之保險費,其保險費未交付者,要保人須支付終止前已
         到期之保險費。

11、汽車所有人為維持保險契約之有效性,續保手續應於何時辦理?
   答: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一款規定,應於保險契約期滿前一個月內辦妥續保手續。

12、保險公司在保險到期前是否會主動通知車主續保嗎?
   答:保險公司會在保險到期前一個月前以書面資料通知車主續保,若車主實際住址和戶藉所在地址不同時,車主應即時通
   知保險公司更正,以避免有通知不到的情形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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