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問: 保險公司或特別補償基金對於受害人因何種情事之下,對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不負給付保險金或補償金之責? 答: a.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8條規定,保險公司或特別補償基金對於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有下列情事之一,不負保險賠償或補償之責:
I. 故意行為所致。
II. 從事犯罪行為所致。
前項其他請求權人有數人,其中一人或數人有故意或從事犯罪之行為者,保險人應將扣除該一人或數人應分得部分之餘額,給付於其他請求權人。
b. 發生汽車交通事故的汽車有二輛以上而且全部是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的汽車時,例如:拼裝車與農用車相撞,各車駕駛人不得申請保險給付或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