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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中古車隱瞞泡水 判賠13萬
從事中古車交易的謝姓男子,97年間將1輛泡水車賣給李姓男子,隱瞞泡水車況,還在契約書保證非泡水車,李發覺車況有異,送鑑定發現提告,台中地院判處謝賠償新[url=]台幣[/url]13萬元。
台中地院民事判決書指出,謝姓男子從事中古汽車交易買賣,得知同業友人購入1輛在97年7月間因[url=]颱風[/url]而泡水受損車輛,基於詐欺犯意,向友人調取泡水車出售給李姓男子,並隱瞞曾泡水事實,出售車價為70萬元。
謝男並在汽車買賣契約中明定,保證車輛為非重大事故、泡水、熔接贓車,以現狀、配備交車,不帶保固責任。若有所述車況,照車價回收等文字。
李男在97年9月間付清尾款後,使用發現車況有異,將車輛送鑑定,發現車輛有泡水痕跡,認為受騙而報警,並堅持謝男要以原售價收回。
謝男指雙方協議車價後,曾將車輛送至原廠鑑定,經檢定並無異常,且提告時間已超過7天商品鑑賞期,要求折舊回收,但李男不願接受,車輛仍由李男使用中。
案經李男聲請將車輛送[url=]台中市[/url]汽車商業同業公會鑑定,雙方交易時,車輛正常中古車價格為75萬元,而泡水後約為57萬元。
法官以李男因謝男隱瞞泡水車況而遭[url=]詐騙[/url]支付費用,但李男領受車輛並使用,在所受損害扣除所受利益,而判處謝男賠償13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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