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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汽機車撞到前方行人難免責,該注意的行人過馬路法規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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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2-20 16:54:4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本帖最後由 m429331 於 2019-2-20 18:18 編輯

一般人的觀念可能是大車賠小車、機車賠行人,所以行人為了貪圖方便,直接穿越馬路,事實上在交通法規交通法規雖有「應注意未注意」的條款」,就算錯在行人,肇事汽機車撞到前方行人也難以免責。行人不走斑馬線,直接穿越安全島過馬路,仍然會被警察開罰單。若行人被車撞,行人也要負擔部分責任,並且按照道路監視器、行車記錄器或在場見證人,來判定是否有罪,罰則輕重為何?  還需依照當時情況判決,並且有些法律個案是判駕駛人或騎士免責。根據發燒車訊和自由時報報導法院有判例指出,行人走在斑馬線,即便闖紅燈,車輛仍應禮讓,但不代表民行人就可以無視於交通號誌,任意過馬路,而是很可能非常危險,輕則輕傷,重則行人可能致死,也可能車子為了閃避行人不即受傷或車子毀損。

圖片出處: 聯合報

發燒車訊報導彰化縣警局2018年起擴大取締行人交通違規,到5月底為止共取締272人,主要違規項目包括未依號誌穿越馬路、不走斑馬線、人行陸橋或地下道、闖越雙黃線、道路嬉戲等。


]

根據新聞報導案例分別依據 『駕駛人有罪、要賠償案例和駕駛人無罪案例,列出給讀者參考』

  • 周姓男子去年凌晨開車行經台中市台灣大道、健行路交岔口,80歲柯姓老婦闖紅燈,周閃避不及撞上,老婦送醫不治。台中高分院認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行人走在行人穿越道(斑馬線),縱使沒有交通號誌指示,或是行人違反號誌指示擅自通過,都不能否定行人穿越道保護行人通行的優先性與必要性,判周9月徒刑,因周與被害家屬和解,宣告緩刑3年。
  • 戴姓男子2015年9月7日,騎乘機車經過桃園中壢普義路時,蘇姓婦人牽著狗,小跑步穿越馬路。戴緊急往右側閃躲,但還是撞了上去,導致蘇姓婦人頭部重創,兩天後過世。

[車禍事故鑑定部分,公路總局交通事故鑑定委員會認為,蘇婦突然小跑步穿越道路,是整起事故的肇事主因;根據檢視錄影畫面,以煞停時間來計算,時速30公里要2.63秒,40公里要3.01秒,蘇婦突然闖入車道,戴男僅有1.84秒,顯然無法即時反應。



圖片出處: 中華民國內政部

依據 中華民國內政部警政署網站規定提供讀者參考其法責:

[(一)民眾任意穿越馬路,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2、3款規定:「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處新臺幣300元罰鍰」、「行人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處新臺幣300元罰鍰」。
(二)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規定: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1、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100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2、未設有前款設施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應於人行道之延伸線內;未設人行道,而有劃設停止線者,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未設有人行道及劃設停止線者,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3公尺以內。
3、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3快車道以上之單行道,不得穿越道路。
4、行人穿越道路,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有燈光號誌指示者,應依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或號誌之指示前進。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又無號誌指示者,應小心迅速通行。
5、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
(三)行人走斑馬線穿越馬路是否有絕對路權,依據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規定:「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警察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行人先行通過。


相關原文出處:中華民國內政部警政署1.https://www.moi.gov.tw/chi/chi_f ... spx?t=2&n=9283&p=59


2.發燒車訊https://autos.udn.com/autos/story/12168/3237395


3.自由時報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037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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