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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245-1條
契約未成立時,當事人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對於
非因過失而信契約能成立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
一、就訂約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對他方之詢問,惡意隱匿或為不實之說明
者。
二、知悉或持有他方之秘密,經他方明示應予保密,而因故意或重大過失
洩漏之者。
三、其他顯然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者。
前項損害賠償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車商在締約前用假價錢唬爛消費者,要不要負責?
時間、精神這種難以評估的姑且不論,交通費、油錢,車商要不要負責?
多數人當然懶得主張自己權益,但法律規定大致上還是以弱勢消費者為重,所以不代表車商就可以任意妄為
假車假價、坐地起價之類的一些旁門左道,私底下做做就好
網路上公開宣稱是行銷手法...是自己認為是優質車商,還是消費者認為是優質車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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