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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知識】駕駛及車輛所有人應注意事項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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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31 10:54:16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汽機車駕駛人應注意之一般事項
1、汽車駕駛執照自發照之日起每滿六年換發一次,汽車駕駛人應於有效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換發新照,逾期未換發者,不得使用駕車,違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至三千六百元以上罰鍰並禁止駕駛。
2、汽機車駕駛執照遺失或損毀,應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違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3、汽車駕駛人將駕駛執照借供他人駕車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
4、已領有駕駛執照之汽車駕駛人於有效期間內,得憑原駕駛執照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換領同等車類之國際駕駛執照。
5、酒駕、蛇行、競駛、競速、拆除消音器及闖越鐵路平交道等重大的違規,除處以高額罰鍰外,尚需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6、 汽車駕駛人逃避繳費,致收費人員受傷或死亡者、酒駕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在鐵路平交道違規肇事、利用 汽車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刑確定者或抗拒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人員之稽查,因而引起傷害或死亡者,吊銷駕駛執照者,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 照,請小心駕駛,以免遺憾終身。
7、駕駛人違規案件請依時繳納,以免逾時被加重處罰。如果一直不理會,最後駕照會被逕行註銷,請注意,不要因小失大。


車輛所有人應注意之一般事項
1、汽車行車執照每三年換發一次,機車行車執照每二年換發一次,自原發照之日起算,期滿前後一個月內,須申請換領新照始得行駛,違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請隨時注意自己行照的登記有效日。
2、汽機車有過戶、變更、停駛、復駛、報廢及繳註銷牌照等情事者,為保障自己的權益,請務必申請異動登記,以免繼續承受稅費、違規及規費等金錢的負擔。
3、汽車定期檢驗應按指定日期將車輛駛往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場所或指定代檢廠接受檢驗。
4、一般自用小客車,其出廠年份未滿五年者免予定期檢驗,五年以上未滿十年者,每年至少檢驗一次,十年以上者每年至少檢驗二次,下次檢驗日期,行車執照內已詳載,請查閱不要過期檢驗,以免受罰。
5、汽機車車身、引擎、底盤或其他重要設備變更換者,應申請臨時檢驗。
6、汽機車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或臨時檢驗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逾期一個月以上者並吊扣其牌照,至檢驗合格發還,逾期六個月以上者,註銷其牌照。
7、汽車燃料使用費逾期不繳納者處罰鍰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8、機車燃料使用費逾期不繳納者處罰鍰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9、汽車及汽缸排汽量在一五○CC以上之機車逾期未繳納牌照稅者,經查獲,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一倍至二倍罰鍰。
10、    機車所有人未依規定投保強制責任險,經舉發後按其違規情節處罰鍰新台幣六千元以上至六萬元以下罰鍰。
11、    車主違規案件請依時繳納,以免逾時被加重處罰。如果一直不理會,最後牌照會被逕行註銷而且六個月後才可以重新驗車申領牌照,請注意,不要因小失大。
12、    地址變更應申請異動登記,以免監理相關文書無法寄達,影響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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