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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輝九十年間,有次汽車停於路邊停車格後,收到繳費通知單後,忘記繳納60元的停車費,管轄所屬的停車管理處,即將案件移送裁決所,並裁定罰款1200元,阿輝又因故未收到繳納罰單,在同年七月裁決所送達裁定書,裁定阿輝限期駕照繳回吊扣二個月,阿輝逾期又未繳,又被裁定吊銷駕照ㄧ年的處分。 時隔二年!阿輝早忘掉這件事,平時還是開著車,為了生活到處奔波!某日拜訪客戶時,車輛又違規停車,這時管區警員,剛好到達現場,阿輝看到警員要開單時,急忙奔出!希望警察大人能手下留情,當警察檢視相關證件後,PDAㄧ查,告訴阿輝他使用的是註銷駕照,是無效的證件,除了違規停車的罰單外,還有無照駕駛,另外又送了他一個禮物,吊銷駕照一年,一年之內不得重考駕照! 平日從事外務工作,這時阿輝傻眼了,汽車代步是他的生財工具,罰錢事小,一年沒駕照,這可慘了!他急忙向裁決所申訴!結果還是駁回,並註記理由雖非送達本人親收,但由家人親收仍屬合法送達,這下可真是無解了! 一般駕駛人,對於違規罰單之異議救濟,不外幾個管道,裁決所異議、交通法庭異議、高等行政法院訴訟,曠日費時,訴訟程序繁瑣,非ㄧ般人所屬專業能之。我國訴願法第一條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依本條規定:交通裁決機關之上屬機關,即為縣市政府主管機關,人民對行政機關之處分異議,自可依訴願法規定,向所屬主管機關,進行訴願陳情。 當阿輝得知可依法訴願後,檢具相關證物提出訴願,行政機關文書,雖可用公示送達之方式,但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三七條第五款規定:『送達應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始為合法送達』,而本件停車違規裁定書之簽收人,雖然是他遠嫁南部的姐姐,但非阿輝的同居家屬,又轉交給目不視字的父親,自屬程序不合法之送達。在訴願二十日後,阿輝收到裁決所的來函,限期繳交1200元的罰款,其他處分取銷,阿輝從此知道,紅單ㄧ次裁罰的利害!何謂ㄧ次裁罰 交通部在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全省監理機關全面實施一次裁罰作業,民眾如有收到寄發之一次裁罰裁決書應即時處理,時間拖的越長,裁罰越重,直到駕照或牌照逕行註銷,且一定的時間還不得即時再領牌照或考領駕照。處罰方式罰款逾期加倍並吊扣駕照:1. 罰款新臺幣一千元以下吊扣駕駛執照一個月。2. 罰款新臺幣一千零一元以上、二千元以吊扣駕駛執照二個月。 3. 罰款新臺幣二千零一元以,吊扣駕駛執照三個月。 4. 易處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自繳回之日起算吊扣期間,逾期不繳回者,吊銷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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