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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駛中之車輛,如何辦理復駛:
一、應備文件:
1、車主身分證正本(個人名義); 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公文(公司含登記表)或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明書(公司行號名義)。
2、原停駛登記書車主聯。
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有效期間應在30日以上)。
二、辦理地點:
各公路監理機關異動窗口辦理。
三、注意事項:
1、公司行號繳驗之上揭證明文件為影本者,另繳驗該公司、行號最近一期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影本。
2、如有違規案件未結或積欠牌照稅、燃料費者,請先結清(如在最近2個月內繳納者,請檢附收據)。
3、復駛如屆(逾)定檢期或停駛3個月以上,須經檢驗合格。
4、停駛超過1年,重新使用時應辦理註銷牌照,重新驗車登檢領照。
5、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有效期間不滿30日者,不得辦理復駛。
-摘自 交通部公路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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